索 引 号: | 000004/2015-000058 | 信息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卫生局 | 发文日期: | 2015-06-30 |
文 号: | 昌州卫发〔2015〕3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2015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卫生局、州卫生监督所: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新卫监督发〔2015〕1号)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州卫生局研究制定了《昌吉州2015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局
2015年3月26日
昌吉州2015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
工作实施方案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游泳场所、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抽检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水质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集中式供水、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和水质情况。
(三)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池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要根据本方案(各专业详见附表)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任务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2014年已纳入国家重点监督检查范围的公共场所(游泳场所除外)、农村设计日供水百吨以上千吨以下水厂、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学校以及2014年监督抽检检测合格的涉水产品原则上不再纳入2015年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及时通报、协查,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昌吉州卫生监督所报告。
(二)各县市要结合2015年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统筹做好2015年下半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要结合2015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做好《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90%或以上目标的落实工作,州卫生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县市落实规划目标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各县市卫生监督机构在完成监督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请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的信息报告系统栏目进行数据填报,数据统计截止2015年10月30日前。填报内容为各县、市2015年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并完善卫生监督档案。
(四)各县市要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昌吉州卫生局将视情况通报各县市工作进展情况。2015年4月10日前各县、市将单位联系人员信息表(附表15)报送昌吉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县、市于7月20日前完成游泳场所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附表3,并报送昌吉州卫生监督所,同时在当地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各县、市于10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数据汇总,并报送昌吉州卫生监督所,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为准,报送以上材料均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州卫生监督所在接到各县、市上报信息和总结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所专项监督检查结果与全州信息汇总和各项工作总结,并报送州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科,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三、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及联系人
1、自治州卫生局疾控科:骆庆华
联系电话:0994-2352292
电子信箱:cjzwsj@126.com
2、自治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
王晨、闫斌(负责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
联系电话:0994-232920713070389177
电子信箱:1505827131@qq.com
3、自治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
阿达来提、闫斌(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
联系电话:0994-232920713579626165
电子信箱:1449736329@qq.com
4、自治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
阿达来提、闫斌(负责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
联系电话:0994-232920713579626165
电子信箱:1449736329@qq.com
附表:1、2015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
2、2015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表
3、2015年游泳场所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4、2015年顾客用品用具消毒效果卫生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5、2015年空气质量卫生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6、2015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汇总表
7、2015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
8、2015年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9、2015年二次供水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10、2015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
11、2015年学校教学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12、2015年学校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控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13、2015年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14、2015年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汇总表
15、2015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单位联系人员信息表
16、工作总结材料框架
附表12015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检 对象 |
采样地点和数量 |
检查/检验项目 |
执行 省份 |
报送 日期 |
1 |
游泳场所 |
辖区内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包括学校内游泳场所)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检测项目:浑浊度、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浸脚池水余氯、pH、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 |
7个县市卫生监督所 |
7月 20日前 |
2 |
住宿场所 |
辖区内住宿业不少于15户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检测项目:CO、CO2、甲醛、PM10、空气细菌总数,顾客用品用具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二次供水出水消毒剂余量。 |
10月 15日前 |
|
3 |
沐浴场所 |
辖区内沐浴场所(重点抽检提供公共用品用具的沐浴场所)不少于4户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检测项目:CO、CO2、甲醛、PM10、顾客用品用具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
||
4 |
美容美发场所 |
辖区内美容美发场所,其中美容场所不少于8户,美发场所不少于8户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检验项目:剪刀、梳子、美容工具、毛巾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
||
5 |
商场 (含超市) |
辖区内营业面积2000㎡以上商场(含超市)不少于4户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检测项目:CO、CO2、甲醛、PM10、空气细菌总数。 |
||
6 |
饭馆 (餐厅) |
辖区内营业面积300m2以上、有空调装置的炭烧火锅店和烧烤店不少于4户(不足4户的全部抽检)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检测项目:CO、CO2、甲醛、PM10、空气细菌总数。 |
||
7 |
体育场馆 |
辖区内体育场馆不少于4户,不足4户的全部抽检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检测项目:CO2、甲醛、PM10、空气细菌总数。 |
||
8 |
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 |
辖区内影剧院3户,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兼顾类别)不少于5户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检测项目:CO2、甲醛、PM10、空气细菌总数。 |
||
9 |
候车(机、船)室 |
辖区内候车(机、船)室各抽检不少于1户,不足1户的全部抽检?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检测项目:CO、CO2、甲醛、PM10、空气细菌总数。 |
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内容见附表2。
附表2
2015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表
单位名称:地址:
负责人:联系电话:
场所类别: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超市)□
饭馆(餐厅)□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
音乐厅□候车(机、船)室□
卫生信誉度等级:A□B□C□未分级□
检查内容 |
结果判定 |
备注 |
1.是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
是□否□ |
|
2.是否按规定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 |
是□否□ |
|
3.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是□否□ |
|
4.重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是否取得HIV检测证 |
是□否□ |
|
5.重点公共场所是否正确摆放安全套“防艾”宣传材料、张贴“防艾”宣传画 |
是□否□ |
|
6.是否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
是□否□ |
|
7.是否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是□否□ |
|
8.是否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 |
是□否□ |
|
9.是否按规定建立完整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 |
是□否□ |
|
10.是否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 |
是□否□ |
|
11.是否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
是□否□ |
|
12.生活美容院未违规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
是□否□ |
|
13.是否按规定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 |
是□否□ |
注:上述检查内容,如存在合理缺项应在备注中注明。
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签字:年月日检查人员签字:年月日
附表32015年游泳场所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县、市)单位(盖章):
游泳 场所 类型 |
抽检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责令限期整改单位数 |
细菌总数 |
大肠菌群 |
尿素 |
浑浊度 |
泳池水 游离性余氯 |
pH |
浸脚池水余氯 |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份数 |
合格 份数 |
|||||||||||||||||||||||||||||||||||||||||||||||
学校游泳场所 |
||||||||||||||||||||||||||||||||||||||||||||||||||||||||||||
其他游泳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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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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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
|
注:1.⑴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⑵按规定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⑶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⑷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⑸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⑹是否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⑺按规定建立完整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⑻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⑼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⑽生活美容院未违规从事医疗美容服务;⑾按规定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
2.按照附表2的检查内容,单项全部合格的判定为合格单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审核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4
2015年顾客用品用具消毒效果卫生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县、市)单位(盖章)
单位类别 |
抽检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责令限期整改单位数 |
床上卧具 |
毛巾 |
茶具 |
脸(脚)盆 |
座垫 |
浴盆 |
修脚工具 |
剪刀 |
梳子 |
美容工具 |
二次供水 |
|||||||||||
抽检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份数 |
抽检份数 |
合格份数 |
抽检份数 |
合格份数 |
抽检份数 |
合格份数 |
||||
住宿场所 |
— |
— |
— |
— |
— |
— |
— |
— |
|||||||||||||||||
沐浴场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美容美发场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5
2015年空气质量卫生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单位 类型 |
抽检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责令限期整改单位数 |
空气细菌总数 |
CO |
CO2 |
甲醛 |
PM10 |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
住宿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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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 |
— |
— |
|||||||||||
商场(超市) |
|||||||||||||
饭馆(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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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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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剧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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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艺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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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厅 |
— |
— |
|||||||||||
音乐厅 |
— |
— |
|||||||||||
候车(机、船)室 |
(县、市)单位(盖章)
附表6
2015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汇总表
(县、市)单位(盖章)
单位类别 |
检查 单位数 |
检查集中 空调通风系统单位数 |
各项检查内容分别符合要求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责令限期整改单位数 |
||||||||||||
⑴ |
⑵ |
⑶ |
⑷ |
⑸ |
⑹ |
⑺ |
⑻ |
⑼ |
⑽ |
⑾ |
⑿ |
⒀ |
|||||
住宿场所 |
— |
||||||||||||||||
沐浴场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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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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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超市) |
— |
— |
— |
— |
|||||||||||||
饭馆(餐厅)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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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 |
— |
— |
— |
— |
|||||||||||||
影剧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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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艺厅 |
— |
— |
— |
— |
|||||||||||||
歌舞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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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厅 |
— |
— |
— |
— |
|||||||||||||
候车(机、船)室 |
— |
— |
— |
— |
|||||||||||||
合计 |
注:1.⑴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⑵按规定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⑶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⑷重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是否取得HIV检测证;⑸重点公共场所是否正确摆放安全套“防艾”宣传材料、张贴“防艾”宣传画;⑹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⑺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⑻是否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⑼按规定建立完整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⑽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⑾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⑿生活美容院未违规从事医疗美容服务;⒀按规定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
2.按照附表2的检查内容,单项全部合格的判定为合格单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单位。
附表7
2015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检对象(不含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 |
检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检测项目 |
执行省份 |
报送日期 |
1 |
城市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内各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
1.卫生许可证。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使用的涉水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件。 5.水质消毒情况。 6.水质自检情况。 7.农村水厂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情况。 8.现场开展出厂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
7个县市卫生监督所 |
10月15日 |
2 |
农村设计日供水 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内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 |
|||
3 |
农村设计日供水 百吨以上千吨以下 集中式供水 |
每个县、县级市10家 农村设计日供水百吨以上千吨以下水厂,不足10家的全部检查 |
|||
4 |
城市居民住宅区 二次供水 |
每个县(区)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 |
1.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2.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3.水质自检情况。 4.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5.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情况。 6.现场开展二次供水设施出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
附表82015年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县、市)单位(盖章)
单位类别 |
应检查水厂数1 |
检 查 水 厂 数 |
责令限期改正水厂数 |
持有卫生许可证水厂数 |
纳入卫生监督协管的水厂数 |
供管水人员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的水厂数 |
水源卫生防护 合格的水厂数 |
使用涉水产品合格水厂数2 |
水质消毒情况 |
开展水质自检的水厂数3 |
现场检测出厂水水质情况4 |
合格水厂数5 |
|||||||
有消毒设施设备水厂数 |
消毒设施设备运转正常的水厂数 |
色度合格的水厂数 |
浑浊度合格的水厂数 |
臭和味合格的水厂数 |
肉眼 可见物合格水厂数 |
pH合格的水厂数 |
消毒剂余量合格水厂数 |
前六项指标均合格的水厂数 |
|||||||||||
城市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 |
— |
||||||||||||||||||
城市其 他水厂 |
— |
||||||||||||||||||
农村设计日供水千吨 以上水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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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设计日供水百吨 以上千吨以下水厂 |
注:1.城市、农村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应检查数以2014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掌握的底数为基础确定;农村设计日供水百吨以上千吨以下水厂应检查数请按照每个县、县级市10个为标准确定,不足10个的为实际个数,汇总填报。
2.检查发现水厂使用1件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即判为不合格。
3.自检包括委托检测情况。
4.以水厂数为单位进行统计,一个水厂检测多个水样不得重复计入。
5.供管水人员、水源卫生防护、涉水产品使用、水质消毒、水质自检、出厂水水质现场检测全部合格的判定为合格水厂,有一项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水厂。
附表92015年二次供水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县、市)单位(盖章)
应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数 |
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数 |
责令限期改正二次供水设施数 |
纳入卫生监督协管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供管水人员经过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的合格二次供水设施数 |
卫生防护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周围环境无污染源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对储水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开展水质自检的二次供水设施数2 |
现场检测设施出水水质情况3 |
合格二次供水设施数4 |
||||||
色度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浑浊度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臭和味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肉眼 可见物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pH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消毒剂余量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前六项指标均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
注:1.应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数请按照每个市辖区、县级市、县10个为标准确定,不足10个的为实际个数,汇总填报。2.包括委托检测情况。3.以设施数为单位进行统计,一个设施检测多个水样不得重复计入。4.供管水人员、卫生防护、周围环境、储水设备清洗消毒、水质自检、设施出水水质现场检测全部合格的判定为合格二次供水设施,有一项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二次供水设施。
附表10
2015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检测项目 |
执行省份 |
报送日期 |
1 |
中小学校、高校 |
至少抽取辖区内各类学校总数的20% |
1.学校落实教学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 2.现场开展教室课桌椅、黑板、采光、照明的检测。 3.现场开展学校饮用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的检测。 4.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情况。 |
7个县市卫生监督所 |
10月15日前 |
中小学校 |
在2014年基础上,辖区内每个县(县级市)至少确定10所中小学校(至少5所位于乡镇或村) |
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检查《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所列学校传染病防控、常见病与多发病防治、生活饮用水、教室和生活环境、公共场所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管理等方面情况。 |
|||
2 |
中小学校、高校 |
辖区学校内全部游泳池 |
具体要求见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检查 |
附表11
2015年学校教学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县、市)单位(盖章):
学校类别 |
检查 学校数 |
责令限期改正学校数 |
课桌椅配备符合卫生要求学校数 |
黑板照度符合卫生要求学校数 |
教室采光符合卫生要求学校数 |
教室照明符合卫生要求学校数 |
|||
灯管垂直黑板 |
控照式灯具 |
课桌面照度 |
|||||||
城区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镇区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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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合计 |
注:1.初中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高中包括职业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
2.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镇区:是指在城市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乡村:是指城区、镇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教室采光合格学校数是指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为无色透明玻璃、单侧采光从座位左侧入、双采光主采光窗设在左侧、窗地比均合格的学校数,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即作为教室采光不合格学校。
附表12
2015年学校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控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县、市)单位(盖章)
学校类别 |
检查 学校数 |
责令限期改正学校数 |
有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学校数 |
有晨检记录学校数 |
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 学校数 |
有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记录 学校数 |
制定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校数 |
有学生健康档案学校数 |
每年实施学生健康体检学校数 |
|
城区 |
小学 |
|||||||||
初中 |
— |
|||||||||
高中 |
— |
|||||||||
镇区 |
小学 |
|||||||||
初中 |
— |
|||||||||
高中 |
— |
|||||||||
乡村 |
小学 |
|||||||||
初中 |
— |
|||||||||
高中 |
— |
|||||||||
高校 |
— |
— |
— |
— |
— |
|||||
合计 |
注:高校包括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附表13
2015年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县、市)单位(盖章)
学校类别 |
检查 学校数 |
责令限期改正学校数 |
纳入卫生监督协管的学校数 |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 |
二次供水 |
分散式供水 |
||||||||
检查 学校数 |
水源卫生防护合格学校数 |
配备有水质消毒设施设备学校数 |
水质检验合格学校数 |
检查 学校数 |
蓄水池周围无污染源学校数 |
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学校数 |
水质检验合格学校数 |
检查 学校数 |
水源周围无污染源学校数 |
|||||
城区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镇区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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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高校 |
||||||||||||||
合计 |
注:1.检测用水点水质。
2.水质检验合格学校数是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均合格的学校数,其中一项指标检测不合格,即作为水质检验不合格学校。
附表14
2015年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汇总表
(县、市)单位(盖章)
学校分类 |
开展综合监督学校数 |
综合监督结果(学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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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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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或县级市政府所在镇) |
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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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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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乡镇或村 |
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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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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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附表15
2015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联系人员信息表
(县、市)卫生局办公地址:邮编:单位(盖章):
产品类别 |
机构类别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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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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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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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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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 |
监督机构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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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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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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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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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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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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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 |
监督机构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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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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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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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 |
监督机构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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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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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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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 |
监督机构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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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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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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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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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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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人员 |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审核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16
工作总结材料框架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主要做法(工作亮点)
(二)取得成效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三、意见和建议
四、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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