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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自治州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商业保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11 20:04:3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04/2015-000036 信息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卫生局 发文日期: 2015-03-11
文  号: 昌州卫发〔2015〕2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2015年自治州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商业保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76号)和《州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重点改革工作清单》(昌州党办[2015]3号)及2015年自治州卫生重点工作安排的部署要求,为全面推进2015年我州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制度,不断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合农牧民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政府购买,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发挥专业优势,提高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运行效率,强化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提高新农合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今年10月底前实现我州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补偿工作全覆盖,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二、开展情况

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在参合农牧民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对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偿的制度。2014年昌吉市、阜康市、奇台县率先开展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工作,阜康市已补偿费用共计202.7万元,补偿241人次。

三、工作安排

(一)阜康市、昌吉市、奇台县根据2014年的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运行情况认真做好数据分析、监测工作,根据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增长进行合理政策调整,进一步降低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大病商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按时对大病商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将运行分析报告及时通报县市财政、审计部门,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请于4月底前将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运行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州卫生局和州财政局。

(二)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县全面开展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工作。一是做好基础性工作。依据本县前三年新农合特殊重大疾病补偿和其他大病补偿数据,进行科学测算,根据基金使用进度、大病发病率等因素,在新农合基金可承受范围内,合理制定起付线、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拟定本县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6月底前报州卫生局和州财政局审核;二是做好新农合商业保险招投标工作。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76号),利用政府统一的招标平台,按照政府规定的招标程序,对投标商业保险机构资质进行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1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8月底前做好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机构招投标和签约工作;三是做好补偿工作。各县市新农合管理机构要做好参合人员信息及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报表等项工作。中标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新农合管理机构服务的衔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10月底前全面开展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补偿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工作,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此项工作已列入州党委2015年重点综合目标绩效考核项目,希望各单位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年新农合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确保此项工作按照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卫生部门与财政部门建立及时便捷的沟通渠道,做好大病商业保险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商业保险机构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认真履行职责,依规及时、合理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相关统计及信息资料。

(三)注重宣传,加强政策引导。各单位要以多种形式加大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同时,要积极宣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成效,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