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04/2015-000056 | 信息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卫生局 | 发文日期: | 2015-02-27 |
文 号: | 昌州卫发〔2015〕1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2015年自治州卫生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一、工作目标
(一)了解我州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我州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食品安全风险;
(二)早发现、早预警食源性疾病暴发,掌握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
(三)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订、标准跟踪评价和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常规监测
1.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监测样品包括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谷物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调味品、酒类共6大类食品,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有害元素、农药残留2大类指标,39项检测项目。共采集样品100份,检测样品75份。
2.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监测样品包括乳与乳制品、肉与肉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调味品、焙烤及油炸类食品、蛋及蛋制品和地方食品共7大类食品,监测项目包括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和寄生虫3大类指标,14项检测项目。共采集样品245份,检测样品245份。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包括病例信息采集、病原检验、致病菌分子分型部分内容。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对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监测。
三、监测点和哨点医院的设置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
监测点是指设置为食品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样品采集区域的县市。我州监测点为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县,根据监测县市食品种植、生产、流通、消费及饮食习惯等特点,确定采样地点和食品样品种类及数量(详见附件1)。
(二)哨点医院
我州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为州人民医院及各县市人民医院(详见附件3)。
四、监测工作要求
(一)采样要求
各监测点要严格按照《2015年自治州卫生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2015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有关样品采集运送的要求开展样品采集工作,采样要有代表性。
(二)监测方法
参见《2015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应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推荐方法进行检测。
(三)监测结果报告
按照“谁采集信息、谁录入;谁报告信息、谁审查”的原则报告监测数据和结果。监测结果报告应当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按照监测计划的要求报告。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异常结果报告流程的通知》(新卫监督发〔2014〕24号)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州疾控中心负责建立报告制度,报州卫生局备案。
1.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结果报送要求
(1)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监测方案》中承担的监测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将监测结果上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州卫生局。
(2)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在完成样品检测或接到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反馈结果后5日内通过数据报告系统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除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并上报监测数据外,还应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汇总上半年监测情况和全年样品数据分析报告,报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州卫生局。
2.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报送时限
(1)3月10日前需完成上报监测结果的样品:酿造酱油;
(2)4月10日前需完成上报监测结果的样品:葡萄酒;
(3)5月10日前需完成上报监测结果的样品:发酵乳;
(4)6月10日前需完成上报监测结果的样品:蔬菜(元素类6种检测项目);
(5)10月10日前完成小麦样品的采样送检工作,接到反馈结果后,于12月10日前上报监测结果;
(6)12月10日前需完成上报监测结果的样品:蔬菜(农药残留类3类31种检测项目)、新鲜水果。
3.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报送时限
(1)9月10日前需完成上报监测结果的样品:三明治;
(2)10月10日前需完成上报监测结果的样品:巴氏杀菌乳、半固体和液体复合调配味料、三凉食品(凉粉、凉皮、凉面);
(3)11月10日前需完成上报监测结果的样品:生禽肉(鸡肉、鸭肉)、生牛肉、生猪肉等(寄生虫3类4种检测项目);
(4)12月10日前需完成上报监测结果的样品:生畜肉(羊肉、牛肉、猪肉)、动物性海水产品(鱼、虾、贝类)、鲜蛋(鸡蛋、鸭蛋等)。
4.食源性疾病监测报送要求
(1)州、县市人民医院要根据任务安排,按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标本或检测结果。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2)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哨点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时,要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县市卫生局在接到食源性病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信息,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疾病暴发事件和食品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上报州卫生局。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启动和完成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后要及时进行网络填报,并将调查分析报告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五、监测工作要求
(一)任务分工
1.州卫生局: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负责制定自治州监测工作方案,设置监测点,组织各县市实施与督导考核,并采取措施保障工作有效开展。
2.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助州卫生局制定监测方案,并根据方案拟定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承担全州监测样品的采集、检测及监测数据的分析、汇总和报送,按时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州卫生局上报监测分析报告,并按要求报送阳性菌株和异常结果。负责全州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数据统计、资料分析、信息管理和培训,完成全州监测结果分析报告。负责州人民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实验室检测,并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3.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县市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实验室检测,对食源性疾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和上报,并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4.州人民医院、各县市人民医院:负责当地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和生物标本采集、送检或实验室检测、信息与标本(或菌株)报送和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工作。
(二)其他要求
1.强化督促落实。各县市卫生局要加强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对所属检测技术机构开展不少于1次的督导检查,督促哨点医院认真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报告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监测结果,异常结果按要求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2.抓好质量控制。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县市人民医院要根据各自工作任务和关键环节,分别制定质量控制和监测方案,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严格按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统一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3.规范样品采集和结果报告。要综合考虑本地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避免集中采样,原则上本地产的样品数量不低于计划任务量的60%。常规监测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要保持相对固定。监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必要时应当对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进行扩大监测,并同时上报州卫生局及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充分利用食品安全保障及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项目资金,充实监测设备,培训技术人员,提高监测水平。要结合我州历年食源性疾病暴发的特点,做好监测试剂和监测方法等的应急储备,随时应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各县市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经费支持,保证食源性疾病监测及暴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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