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州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及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 2020-03-31 11:58:0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农产[2019]214号)精神,加快培育昌吉州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构建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昌吉州州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及管理办法(暂行)》,经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请各县(市)农业农村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高新农业发展局遵照执行,做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评选、管理及典型示范推广。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30日

昌吉州州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及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责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及管理办法(暂行)》(新农产[2019]21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为基础、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通过股份合作、订单生产等利益联结形式,形成的关联紧密、分工明确、链条完整、利益共享的紧密型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第三条昌吉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负责昌吉州州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评选和认定工作。县市(农业园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申报、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昌吉州州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应符合以下标准条件:

(一)有联合体章程。联合体成员共同参与制定形成联合体章程。

(二)有联合体建设方案。联合体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制定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至少由1家昌吉州级以上(含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牵头发起,3家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组织联合组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

(四)农民合作社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等制度,未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家庭农场已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未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积极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五)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有清晰、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联合体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形式确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结机制。核心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采购的农产品原料一般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

(六)玛纳斯县、呼图壁县、昌吉市、阜康市、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农业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高于3000万元,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额高于2000万元;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年销售收入合计超过200万元。木垒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农业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高于2000万元,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额高于1000万元;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年销售收入合计超过150万元。

(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农业生产规模效益比较明显,种植亩收益、畜禽养殖效益高于普通养殖户3%。

(八)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带动农户总数不少于800户(木垒县不少于500户)。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带动农户比本地农户年户均收入高800元以上。

(九)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要加强与技术研发或技术推广部门合作,加大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促进联合体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积极推进企业品牌共建共享,带动产品溢价和原材料溢价,品牌价值不断提升。

(十一)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优化提升当地产业结构、促进脱贫攻坚的作用,完善企农利益联结机制。

第三章 评选及管理

第五条昌吉州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评选,昌吉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一)申请。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县市(农业园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

2.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情况介绍。

3.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4.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营业执照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7.开户银行提供龙头企业资信证明。

8.龙头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纳税情况证明。

9.龙头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书面质量安全证明。

10.龙头企业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合作社、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11.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12.县市(园区)农业农村局提供带动农户证明。企业提供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证明或原材料采购证明。

(二)申报。县市(农业园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荐、上报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三)评审。

1.部门审核。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征求意见。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将审核后的联合体报送昌吉州农业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3.实地考查。对申报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进行实地考查。

(四)公布。对审核达标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昌吉州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布。

第六条昌吉州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昌吉州州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享受联合体扶持政策。联合体成员优先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昌吉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昌吉州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昌州农字〔2018〕181号)同时废除。

昌吉州州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

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累计经营收入

(万元)

 

龙头企业1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龙头企业2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合作社数量

 

家庭农场数量

 

带动农户数量

 

联合体发展情况(可单独附页):

龙头企业1

经营收入(万元)

 

龙头企业2

经营收入(万元)

 

产业类型

 

产业类型

 

主营产品

 

主营产品

 

注册商标或品牌

 

注册商标或品牌

 

种植面积(亩)

 

种植面积(亩)

 

养殖规模(只)

 

养殖规模(只)

 

合作社1

种植面积(亩)

 

合作社2

种植面积(亩)

 

养殖规模(只)

 

养殖规模(只)

 

合作社经营收入

 

合作社经营收入

 

承担主要任务

 

承担主要任务

 

合作社3

种植面积(亩)

 

合作社4

种植面积(亩)

 

养殖规模(只)

 

养殖规模(只)

 

合作社经营收入

 

合作社经营收入

 

承担主要任务

 

承担主要任务

 

家庭农场1

种植面积(亩)

 

家庭农场2

种植面积(亩)

 

养殖规模(只)

 

养殖规模(只)

 

经营收入(万元)

 

经营收入(万元)

 

家庭农场3

种植面积(亩)

 

家庭农场4

种植面积(亩)

 

养殖规模(只)

 

养殖规模(只)

 

经营收入(万元)

 

经营收入(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