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
(2019年1月1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于2019年1月1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信息来源:昌吉零距离
链接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g5MjEwMDY1OQ%3D%3D&idx=3&mid=2247498191&sn=944dbdd8165f8ecde51929b4985e36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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