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条例》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性、必要性
(一)有效衔接国家法律、完善地方法治体系的现实需求。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搭建了基础框架,涵盖设立、登记、成员权益、组织机构及财产管理等多方面,但在经营实操、投资风控、收益分配等环节,仍需地方立法予以补充。《条例》的制定,将填补地方立法空白,构建起“国家法律+地方法规+配套政策”的完整体系,为全疆农村集体经济法治建设提供示范。
(二)有效固化改革成果、推广昌吉实践经验的现实需求。昌吉州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相继制定出台的《关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乡镇党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的意见》《加强项目配置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20条政策意见》等政策文件已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推出的“乡镇党委领导+村党组织主导+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的三级管理架构,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相关成果被农业农村部列为全国典型案例。昌吉州累计分红金额占全区分红总额近40%,创新实施的“三位一体”系统集成改革入选全国十大改革案例。制定《条例》能够将这些宝贵经验制度化,保障本地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
(三)有效破解发展难题、强化乡村振兴支撑的现实需求。当前,昌吉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不清,“政经分离”推进不彻底;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风险防控机制缺失,69.29万成员权益保障不足;经营管理人员取薪困难,积极性受挫;乡镇对村集体“三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农村集体机动地碎片化、预(决)算管理制度不健全、资源资产未纳入产权交易平台、村集体出资设立的市场经营主体管理失控等问题,严重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制定《条例》能精准破解这些瓶颈,为乡村振兴注入制度动力。
(四)有效规范运营管理、推动集体经济长远发展的现实需求。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昌吉州农村集体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一方面,需通过立法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其经营自主权,实现85.69亿元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另一方面,要规范内部治理,完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运行机制。《条例》将“党建引领、市场运作、民主管理、风险防控”等本土经验上升为法规,既能落实国家法律要求,又能推动本地农村集体经济提质增效,对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意义重大。
二、《条例》起草过程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制定《条例》列为大会议案。为确保立法质量,昌吉州人大常委会联合相关单位制定《条例》起草工作实施方案,并组建了立法起草小组,成员包括新疆农业大学教授、农业农村厅特聘专家、法律顾问及基层工作人员等。自立法工作启动以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完成基层调研2轮次,组织专题讨论会议11次;州政府分管副州长组织研究3次;经州党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专题研究讨论4次;通过书面形式向7个县市和18个部门单位征求意见2次,共征集到各类意见50条,其中采纳45条。8月11日,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从合法性、合理性、表意性、操作性、协调性、结构性、逻辑性等方面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8月13日,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书面征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专家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多次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各县市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稿,经9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经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条例》已于2026年1月22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26年3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不分章节共三十条。
(一) 第一条至第二条主要内容为条例制定目的、适用范围。
(二)第三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职能、运营机制和经营方式。
(三) 第五条规范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中的工作职责。
(四)第六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请经营管理人员的程序。
(五)第七条明确了建立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专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第八条至十二条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成员确认原则、确认程序、成员名册、非成员贡献者的权益赋予和程序以及成员自愿退出和有偿退出等内容。
(七)第十三条至第第二十五条通过民主管理机制、财产清查、土地管理、不动产确权登记、鼓励多种经营模式、规范特殊资产监管和财政性资产移交、加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防控和债务管控、明确经营监管内容、落实财务公开制度、编制财务预(决)算制度等方式保障、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八)第二十六条规范了成员股份赎回、转让内容。
(九)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原则、依据及禁止性规定。
(十)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协同扶持和人才支持措施。
(十一)第三十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政策解读主体: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石慧子(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科长)
电 话:2337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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