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在2020年昌吉州顺利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州试点任务基础上,全州各村(社区)成立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由村民委员会代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类”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由村委会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聚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农村“三资”管理难点痛点,昌吉州在全疆创新探索成立县市级农村集体资产核算中心5个,乡镇级农村集体资产核算中心12个,集中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财务记账、会计核算、审核支付等服务,核算中心财务代理工作的规范运行,较好地解决了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改善了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社会的稳定。但目前,我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代理核算工作还存在着委托代理权责不清、制度不健全以及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制约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制定依据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精神,充分学习借鉴海南省、广东省、安徽省等内地省市财务代理监督管理实践经验,制定此《办法》。
三、出台目的
《昌吉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代理核算和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对《昌吉州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3年重点改革任务清单》的贯彻落实,也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代理核算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确保昌吉州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主要内容
《办法》采取章节条款项目的框架设置,共分为六个章节、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第一条—第四条),明确财务代理工作遵循的原则、《办法》适用范围,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党委、政府及财务代理核算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财务代理模式”共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主要对财务代理核算模式、财务代理机构选择、服务内容、费用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三章“核算中心职责”共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对财务代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第四章“制度建设”共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主要对财务代理工作需执行的财务预决算、定期报账、报账审核、财务公开、财务会计人员定期培训、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活动监督指导等制度的建设做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财务收支及账户管理制度”共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财务代理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算管理的收支范围、账户及票据管理以及收支审批流程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工作的业务主管单位,对监督管理做了具体规定。
第七章 “附则”共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明确了此办法主管单位及执行时间。
咨询部门:昌吉州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指导中心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北路45号 831100
联系电话:0994-233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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