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昌吉州昌吉市杜某在农产品(大葱)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唑磷)案
2022年10月2日,根据《自治州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昌州农字〔2022〕8号)要求,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蔬菜采摘园杜某生产销售的大葱等产品进行农产品监督抽查,抽取大葱等蔬菜共计25批次。2022年10月15日,经检测所抽取的大葱检出农药三唑磷残留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的规定(三唑磷最大残留量为0.05mg/kg,实际检测值0.13mg/kg),为不合格产品。因受疫情影响,2023年1月,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对杜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杜某生产销售的这批大葱是2022年5月中旬种植的,面积0.5亩,日产量30公斤,以每公斤6元进行销售。该大葱系采摘园工人的母亲在香妃海棠林里的一块空地上种植的,因疫情从未销售过,但自己的工人吃过。因种植的大葱是在果树园里套种,果树园杂草生长旺盛,购买了农药草甘膦异丙胺盐进行喷施除杂草。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032号公告及《禁限用农药名录》,三唑磷属限制使用的农药,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杜某生产销售的大葱检出在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三唑磷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2月9日,昌吉州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昌吉州公安局进行处理。2023年4月23日,经公安机关核查,以“无犯罪事实”不予刑事立案,退回州农业农村局。昌吉州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和农业农村部180号令《规范农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张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芹菜)案
2023年5月24日,根据《昌吉州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昌州农〔2023〕22号)要求,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吉木萨尔县开展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抽取农户张某生产并上市销售的芹菜、西葫芦、黄瓜等蔬菜样品3批各样3公斤。2023年6月7日,经检测所抽取的芹菜检出农药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 》规定(高效氯氟氰菊酯最大限量值为0.5mg/kg,实际检测值为0.53mg/kg),为不合格产品,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对张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张某于2022年11月底12月初播种芹菜,种植面积0.4亩,2023年4月中旬芹菜成熟后开始上市销售,主要销售到当地农贸市场或批发给菜贩销售到县城。2023年5月24日抽样当天仍在销售,6月初收获过一次芹菜,因芹菜品相不好,拿到市场上没有卖掉,剩余的芹菜在接到检测结果告知书时仍在蔬菜地里。但是张某生产销售含有农药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的芹菜的行为已经构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昌吉州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昌吉州昌吉市杜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6月14日,昌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抽取某镇某村杜某蔬菜地毛白菜、油白菜样品2批次,其中毛白菜3公斤,种植面积0.2亩,抽样基数100公斤,销售价格2.5元/公斤;油白菜3公斤,种植面积0.2亩,抽样基数100公斤,销售价格3元/公斤。经检验所抽取的毛白菜、油白菜农药啶虫脒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的规定(啶虫脒最大限量值为1mg/kg,毛白菜中啶虫脒实际检测值为1.18mg/kg、油白菜中啶虫脒实际检测值为1.45mg/kg),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昌吉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0元、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昌吉州呼图壁县努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2023年8月3日,接到举报,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汇同某镇社区干部前往某镇努某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雇佣的养殖工玉某正在厂房内屠宰9只羊,索要屠宰许可证明,现场无法提供。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
五、昌吉州玛纳斯县某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8月1日,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家庭农场销售水果(各类桃子)包装箱上没有开具和附有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且包装箱上也没有标注品名、重量以及质量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限期改正完成,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六、昌吉州阜康市某蔬菜水果店(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3年1月13日,阜康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蔬菜水果店鹿某销售的动物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鹿某经营销售的动物产品无动物检疫痕迹,当事人鹿某现场无法提供合法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阜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750元的行政处罚。
七、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鸡蛋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023年7月6日,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向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通报州食安办反馈的督查问题,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就督查反馈问题开展调查。经对吉木萨尔县某镇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核实该养殖合作社于2023年6月1日向奇台县鸡蛋贩运户唐某销售了1404.7千克鸡蛋,由于该养殖场疏忽管理,销售时没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八、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鸡蛋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7月6日,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向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通报州食安办反馈的督查问题,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就督查反馈问题开展调查。经对吉木萨尔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询问调查取证,该养殖合作社从2023年6月10日开始产蛋销售,其鸡蛋主要销往吉木萨尔县和五彩湾,由于该养殖场疏忽管理,销售的鸡蛋均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九、昌吉州奇台县居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3年3月6日,奇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奇台县高速公路卡点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新AL***2的红色货运车辆装载3匹马和6头牛,货主居某现场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奇台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昌吉州木垒县热某运输动物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案
2023年5月11日,木垒县某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辆拉运羊只的货车司乘人员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立即向木垒县农业农村局报告。木垒县农业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通知后,立刻前往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热某运输的240只羊未佩戴动物免疫标识,也无法提供该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木垒县农业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一篇: 2023年昌吉州农产...
下一篇: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