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农资执法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供稿: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杨 文 刘亚伟
审稿: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何成武
检索主题司:农药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昌吉市禾乐稼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劣质农药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0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药鉴定所联合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昌吉市禾乐稼农资有限公司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执法人员在该场所抽取3瓶1.3%苦参碱农药(生产单位:河北沧州正兴生物农药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PD20141224,农药生产批号:HNP35029-A2024,产品标准号:Q/FJDS033-2016,生产日期:2019/06/16,包装规格:1000克/瓶),抽样基数24瓶,抽取农药经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为不合格产品(未检出苦参碱有效含量)。昌吉市禾乐稼农资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该涉案农药是2019年厂家业务员推销,放在店内24瓶,进货价格每瓶35元,共计840元,涉案农药未销售。
昌吉市禾乐稼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劣农药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3000元整;2.责令当事人对未销售的涉案农药退回厂家处理,并提供相关退货凭证。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当事人销售劣农药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也是对当事人的警醒,有助于当事人及时改正,同时对其他违法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警醒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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