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昌吉州玉丰源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付某某
昌吉州玉丰源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玉米品种新玉57号假种子一案,经本局依法调査,现查明。
2020年6月1日收到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移交的自治区2019年春季种子市场抽检玉米品种真实性不合格证据材料移交清单,其中由昌吉州玉丰源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新玉57号为不合格种子的检验报告1份,此批玉米种子是由自治区种子监督检验站在2019年3月29日有抽样员李力、阿依古丽在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新希望农资有限公司抽取的玉米种子新玉57号,代表批次为10000公斤,此品种由自治区种子监督检验站送往北京玉米检测中心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鉴定结果此品种为不合格种子即假种子。6月4日,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经立案调查,自治区抽取的玉米种子新玉57号属该公司生产,其违法事实清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付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当场提取了现场检査(勘验)笔录并摄像录音。同时又提取该公司法人的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该公司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检査(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为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0年7月17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昌州农种告〔2020〕1号昌吉州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了事先告知,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昌吉州玉丰源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玉米品种新玉57号假种子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玉米品种新玉57号假种子的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昌吉市工商银行延安路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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