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参与农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
农业执法过程中行政强制的发生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这些措施在农业执法中可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保障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实现,更好地维护农业行政秩序。
农业农村局行政强制20项:
第272项: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强制。
第273项: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
第274项: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强制。
第275项:对未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强制。
第276项: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强制。
第277项: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强制。
第278项: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强制。
第279项: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强制。
第280项: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强制。
第281项: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强制。
第282项: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强制。
第283项: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强制。
第284项: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 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强制。
第285项: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强制。
第286项: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
第287项: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强制。
第288项: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强制。
第289项: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强制。
第290项: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强制。
第291项: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强制。
截至目前,昌吉州农业农村局2025年第一季度未产生上述20项行政强制事项的业务。同时,我们将继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同时,也欢迎广大公众及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对州农业农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昌吉州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健康发展。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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