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关于农药经营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 2024-10-31 22:37:27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许可证审查办法》第四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第五条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且在同一个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可由地(州、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可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2024年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未接到农药经营许可办理申请,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下一步,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将按照工作职能,加强对全州农药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经营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