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对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突出成绩的奖励的情况说明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为自治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宣传普及检疫知识,开展检疫对象调查,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农村部第6号第3次修订)第二十四条: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地州级没有奖励的权限,故没有执行相关奖励。同时近年来自治区也没有对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突出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将继续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植物检疫工作,重点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消灭和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取得突破,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积极申报行政奖励。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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