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属于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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