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动物疫病的诊断、治疗和动物外科、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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