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未经备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属于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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