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化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严厉打击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行为,查办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现将昌吉州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昌吉州玛纳斯县郑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11月7日,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反映2023年10月8日其在玛纳斯镇某某军调味品店对销售的鸡蛋进行食品安全抽样,该批鸡蛋检出甲硝唑、地美硝唑,兽药残留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限量》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经调查,该批鸡蛋来源于玛纳斯县蛋鸡养殖户郑某,郑某2023年9月底为治疗蛋鸡疾病在蛋鸡饲养过程中使用兽药地美硝唑,于2023年10月6日将生产的鸡蛋1204.1千克销售给贩运户,其中部分鸡蛋销往玛纳斯镇某某军调味品店。郑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4年2月28日,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967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昌吉州昌吉市张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7月1日,根据《昌吉州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要求,昌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抽取昌吉市某某镇某某村农户张某某生产并上市销售的普通白菜(油白菜)、蒜苗等蔬菜样品2批次,委托昌吉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2024年8月21日,经检验本次抽检的普通白菜(油白菜)溴氰菊酯测定值为0.69mg/kg,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2024年6月下旬张某某为防治蔬菜病害对种植的油白菜喷施了溴氰菊酯,2024年7月1日抽样当天,油白菜上市销售50千克,每千克销售价格1.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时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24年9月29日,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
3、昌吉州呼图壁县韩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案
2024年8月28日,根据《2024年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方案》(新农质〔2024〕15号)要求,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呼图壁县某乡镇某某村开展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抽取农户韩某某生产并上市销售的芹菜样品1批次3千克,2024年9月12日根据《关于印发<呼图壁县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呼图壁县某乡镇某某村开展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抽取农户韩某某生产并上市销售的芹菜样品1批次3千克。2024年9月20日,经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及呼图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两次所抽取的芹菜检出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韩某某2024年8月初为防治蔬菜病害对种植的芹菜喷施高效氯氟氰菊酯,2024年8月28日及9月12日抽样当天,上市销售芹菜26千克,每千克销售价格3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时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10月14日,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4、昌吉州阜康市马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黄瓜案
2024年6月13日,根据《2024年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方案》(新农质〔2024〕15号)要求,阜康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对阜康市某乡镇某某村开展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抽取农户马某生产并上市销售的黄瓜样品3批次,2024年7月11日,经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检测,抽取的黄瓜乙螨唑测定值为0.04mg/kg,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马某2024年6月初为防治蔬菜病害对种植的黄瓜喷施乙螨唑,2024年6月13日抽样当天,黄瓜上市销售100千克,每千克销售价格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时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24年9月13日,阜康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昌吉州奇台县程某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7月12日,奇台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在2024年6月12日对奇台县某某猪肉店经营的猪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猪肉中氟苯尼考、甲氧苄啶、地塞米松,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猪肉来源为奇台县某某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经调查,程某某2024年5月底至6月初因饲养的生猪生病投喂了氟苯尼考、甲氧苄啶、地塞米松等兽药,并于2024年6月10日将其中1头生猪拉至奇台县某某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屠宰,将屠宰后的猪肉80千克,运至自己经营的奇台县某某猪肉店进行销售,每千克销售价格26元。其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9月2日,奇台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8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6、昌吉州木垒某屠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8月14日,木垒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木垒县某屠宰有限公司收购的农产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收取或者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日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4年8月20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其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按规定收购农产品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该公司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已构成未按照规定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时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24年9月12日,木垒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上一篇: 【行政处罚】昌吉州...
下一篇: 【权责清单】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