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供稿: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刘亚伟
审稿: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何成武
检索主题司: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王某某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5日,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按照《昌吉州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昌州农字〔2020〕144号)的要求,对昌吉市大西渠镇玉堂村一片区蔬菜种植户王某某生产销售的蔬菜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取一批次普通白菜(油白菜)、普通白菜(小白菜)、茼蒿样品。经昌吉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批次样品中普通白菜(油白菜)检出啶虫脒,检测值为1.88mg/kg,按照检测标准GB/T20769-2008的规定,检出值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属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检测不合格农产品。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来新疆在昌吉市大西渠镇玉堂村一片区从事蔬菜种植,2021年7月5日共采收普通白菜(油白菜)50公斤,以销售价2.00元/公斤卖出,现已全部售完,执法人员2021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昌州农(农产品)检告〔2021〕 2 号),经昌吉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批次样品中普通白菜(油白菜)检出啶虫脒,检测值为1.88mg/kg,按照检测标准GB/T20769-2008的规定,检出限为1mg/kg,属销售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检测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对普通白菜(油白菜)种植现场、存放农药的房子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发现有已用完的啶虫脒1包、未用完的吡虫灵14袋、高效氯氢菊酯空瓶子1个。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二)农药、兽药、鱼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五)检测、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分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对当事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既是对当事人的警醒,也有助于当事人及时改正,同时对其他人员起到了很好的警醒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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