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大型工程机械执法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供稿: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杨 文 刘亚伟
审稿: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何成武
检索主题司:大型工程机械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孟某某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7日17点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呼图壁县西外环与北外环交叉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驾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未进行注册登记。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之规定,本机关立案后,当事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经过案审会和局机关法治机构审核,依据《昌吉州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孟义元5000元的处罚。
【法律分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或者使用其他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
(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
(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
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
通过对当事人案件进行审理,其违法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本案中,对孟义元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既是对当事人的警醒,也有助于当事人及时改正,同时对其他人员起到了很好的警醒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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