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供稿: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杨 文 刘亚伟
审稿: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何成武
检索主题司: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镇白泉村蛋鸡养殖户刘君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8日,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按照《昌吉州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昌州农字〔2020〕144号)的要求,对吉木萨尔县北庭镇白泉村蛋鸡养殖户刘君生产销售的鸡蛋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取养鸡舍南圈1批次、北圈1批次共计两批次鸡蛋样品,送至昌吉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2021年4月25日,经昌吉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两批次鸡蛋样品检出恩诺沙星,检测值分别为2.54μg/kg(南圈)、2.09μg/kg(北圈),按照检测标准GB/T20366-2006的规定,恩诺沙星最大残留限量为不得检出。该两批次鸡蛋样品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的规定,为不合格产品。
【调查与处理】
2021年4月25日,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收到《检测报告》(编号NO.A-2021-0682、NO.A-2021-0683)后,于2021年4月27日向刘君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昌州农(农产品)检告〔2021〕1号),刘君在法定时间内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五)检测、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已立案查处。
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五)检测、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本机关立案后,当事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有故意使用恩诺沙星的行为且并不知情恩诺沙星在蛋鸡产蛋期禁止使用。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农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时当事人已全面对其饲养蛋鸡过程进行了排查,及时更换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坚决杜绝不合格鸡蛋上市销售,并承诺以后将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生产销售活动。
【法律分析】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罚”的规定,依法做出处理:
1.责令停止销售检测不合格的鸡蛋,追回已经销售的鸡蛋,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2323.20元(264千克×8.8元/千克),并处2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中,对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镇白泉村蛋鸡养殖户刘君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案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也是对当事人的警醒,有助于当事人及时改正,同时对其他人员起到了很好的警醒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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