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0年第四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0-11-24 12:41:5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农机执法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供稿: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杨 文 刘亚伟

审稿: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何成武

检索主题司:农机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金辉驾驶未检验的拖拉机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1日,单位2名执法人员在昌吉市佃坝镇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新23***78的拖拉机未进行检验。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新23***78的轮式拖拉机(生产日期2012年12月1日,品牌型号05-DF-404B,发动机号C21109471A)未张贴检验合格证,通过农机监理APP查询,涉事车辆已于2020年5月23日到期,未进行检验,该行为违法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100元。

【法律分析】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当事人驾驶未检验的拖拉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也是对当事人的警醒,有助于当事人及时改正,同时对其他违法驾驶未检验拖拉机的人员起到了很好的警醒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