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大型工程机械)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农机监罚字﹝2020﹞第7号
农机(大型工程机械)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农机监罚字﹝2020﹞第7号
当事人:金某
当事人(你单位)驾驶未检验拖拉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查明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0年10月21日)为证,当事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R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R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你单位):罚款壹佰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账号工商银行昌吉市建国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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