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大型工程机械)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农机监罚字﹝2020﹞第7号
发布日期: 2020-10-27 18:36:0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农机(大型工程机械)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农机监罚字﹝2020﹞第7号

当事人:金某

当事人(你单位)驾驶未检验拖拉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查明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0年10月21日)为证,当事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R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R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你单位):罚款壹佰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账号工商银行昌吉市建国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