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0年第三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0-09-30 12:40:5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种子执法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供稿: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杨 文 刘亚伟

审稿: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何成武

检索主题司:种子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昌吉州玉丰源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玉米品种新玉57号假种子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日收到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移交的自治区2019年春季种子市场抽检玉米品种真实性不合格证据材料移交清单,其中由昌吉州玉丰源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新玉57号为不合格种子的检验报告1份,此批玉米种子是由自治区种子监督检验站在2019年3月29日有抽样员李某等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新希望农资有限公司抽取的玉米种子新玉57号,代表批次为10000公斤,此品种由自治区种子监督检验站送往北京玉米检测中心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鉴定结果此品种为不合格种子即假种子。

【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调查,自治区抽取的玉米种子新玉57号属该公司生产,其违法事实清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付万友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当场提取了现场检査(勘验)笔录并摄像录音。同时又提取该公司法人的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昌吉州玉丰源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玉米品种新玉57号假种子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玉米品种新玉57号假种子的违法行为。2、罚款10000元。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昌吉州玉丰源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玉米品种新玉57号假种子案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其他违法法起到了很好的警醒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