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大型工程机械)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农执机罚字﹝2020﹞第4号
当事人:苏某某
当事人(你单位)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一案。经本机关依法查明询问笔录(2020年6月16日)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0年6月16日)为证,当事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 款,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你单位):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账号3007010104000497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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