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农(农药)罚〔2020〕0001号
发布日期:2020-05-27 11:52:4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10/2020-000339 信息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0-05-27
文  号: 昌农(农药)罚〔2020〕000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农(农药)罚〔2020〕0001号


当事人姓名:张某,系新疆艾格玛特农业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负责人。

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农药优福宽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该分公司销售的农药优福宽,3盒另1瓶,每盒25瓶,每瓶30克,共计2280克。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分装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保质期2年。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及现场勘验,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据。并现场勘验了该农药产品进货销货的事实,查明了涉案农药的进货价、销售价和违法所得的情况。

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优福宽,3盒另1瓶,每盒25瓶,每瓶30克,共计2280克。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分装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保质期2年。进价每瓶32元,销售每瓶45元。该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销售1瓶优福宽,获得违法金额45元。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上述条款的相关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了《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农(农药)告〔2020〕0001号>,并于5月20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力,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情,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

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3、没收违法所得45元;

4、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昌吉市市民服务中心(融投小镇南公园西路2739号)涉农事务科窗口缴纳罚没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昌吉新城支行,账号:3005140104000257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或昌吉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