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4月)
发布日期: 2020-04-15 10:00:0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所属县(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昌农(农药)告{2020}0001号 涉嫌经营过期农药案 新疆艾格马特农业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昌吉市 张波 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优福宽 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3,没收违法所得45元;4,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4月15日
2 昌农(农药)告{2020}0002号 涉嫌经营过期农药案 昌吉市大地缘农资经销部 昌吉市 张锁田 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螺螨酯,快螨特,津绿源乙.莠 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3,没收违法所得45元;4,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