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0年第一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0-03-31 12:37:0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农资执法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供稿: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杨 文 刘亚伟

审稿: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何成武

检索主题司:农药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呼图壁县四海缘农资店销售劣农药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8日,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批新疆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知,发现在呼图壁县四海缘农资店抽查一批次农药不合格,单位2名执法人员立即向呼图壁县四海缘农资店送达自治区农药鉴定所的检测报告,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该农资店于2019年上半年从网上购买了1箱山东奥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0%啶虫脒乳油(12瓶/箱,1公斤/瓶),进货价格每瓶40元,总价值480元,并以60元/瓶价格销售了7瓶,违法所得420元。

呼图壁县四海缘农资店销售劣农药的行为,违法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认定为劣农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山东奥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0%啶虫脒乳油;2.没收违法所得42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法律分析】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当事人销售劣农药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也是对当事人的警醒,有助于当事人及时改正,同时对其他违法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警醒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