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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水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3-08-18 12:10:3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3-08-1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水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昌吉州水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州党委、政府,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昌吉州水利局实际,制定此项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为加强对水利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州水利局成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水利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水利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水利政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州水利局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除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分对外公开、对内公开和对行政相对人公开三部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本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和便于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与群众联系最密切、最直接以及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并不断充实完善公开的内容,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监督。

第五条  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州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六条  我局应当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由水利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水利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三)水利局规范性文件;

(四)全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或者管理状况不够稳定的信息;

(四)在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确定其性质后,再予以保密或者公开,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我局可采取以下方式对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一)昌吉州人民政府网站,我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

(三)州水利局微信公众平台;

(四)局办公地点、电子屏幕、公告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局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全局各科室及局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