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18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州水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
昌吉州水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州党委、政府,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昌吉州水利局实际,制定此项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为加强对水利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州水利局成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水利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水利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水利政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州水利局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除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分对外公开、对内公开和对行政相对人公开三部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本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和便于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与群众联系最密切、最直接以及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并不断充实完善公开的内容,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监督。
第五条 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州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六条 我局应当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由水利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水利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三)水利局规范性文件;
(四)全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或者管理状况不够稳定的信息;
(四)在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确定其性质后,再予以保密或者公开,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我局可采取以下方式对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一)昌吉州人民政府网站,我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
(三)州水利局微信公众平台;
(四)局办公地点、电子屏幕、公告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局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全局各科室及局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下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