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CJZ024/2019-000183 | 信息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11-06 |
文 号: | 昌州水罚决字〔2019〕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吉州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被处罚人:新疆浩源峰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张邓军 性别:男
经调查,被处罚人于2019年 10月13 日,在西延干渠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甘泉堡工业园区桩号8+540、10+000、12+210处,违规强行施工,拆除渠板,贯穿性开挖西延干渠渠堤,造成该渠严重破坏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伍万元整(50000元)罚款。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农行昌吉开发区支行(进财政国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水利厅或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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