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4/2017-000287 | 信息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5-10-27 |
文 号: | 昌州水字〔2015〕17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标准和适用规则》的通知 |
各县(市)水利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大任务实施要点(2015-2020)》、自治州党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建设法治昌吉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裁量权,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公正、公平,我局研究制订了《昌吉州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昌吉州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规则》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
昌吉州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规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州水利系统行政行为,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公正、公平,做到行政处罚合法并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全面提高全州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特制订以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规则:
一、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处罚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
1、经查证,违法行为人确实不知建设行为应取得取水许可,但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经踏勘现场违法凿井符合补办取水许可条件的,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后,补办取水许可手续。不符合补办取水许可条件的,处三万元至四万元罚款。
2、经查证,违法行为人明知取水行为必须取得取水许可,但存有侥幸或麻痹思想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经踏勘现场违法凿井符合补办取水许可证条件的,处以四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后,补办取水许可手续。不符合补办取水许可条件的,处五万元至六万元罚款。
3、经查证,违法行为人存有故意或受他人影响、教唆实施违法取水的,经踏勘现场违法凿井符合补办取水许可证条件的,处以五万元至六万元罚款后,补办取水许可手续。不符合补办取水许可条件的,处六万元至七万元罚款。
4、经查证,违法行为人受利益驱动,实施抢建、突建取水设施行为的,经踏勘现场符合补办取水许可条件的,处以六万元至七万元罚款后,补办取水许可手续。不符合补办取水许可条件的,处七万元至八万元罚款。
5、经查证,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听制止的,经踏勘现场违法凿井符合补办取水许可条件的,处以七万元至八万元罚款后,补办取水许可手续。不符合补办取水许可条件的,处八万元至九万元罚款。
6、经查证,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听制止的,经踏勘现场,对区域内水资源造成污染以及扰乱水资源管理秩序等严重后果的,处以九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
处罚幅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
1、经查证,违法行为人主、客观上不存有故意,罚款一千元。
2、经查证,违法行为人主、客观存在故意,但配合执法人员处理案件,罚款一千元至两千元。
3、经查证,违法行为人主、客观存在故意,不配合执法人员处理案件,处以两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三、河道防洪管理违法行为处罚:
处罚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
1、经查证,违法人确实不知道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设必须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至四万元罚款。
2、经查证,违法人确实知道修建涉河设施需征得水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存在侥幸心理没有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四万元至七万元罚款。
3、经查证,违法人确实知道修建涉河设施需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是存在侥幸心理没有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开工建设,在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时,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七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四、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处罚:
处罚幅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
(1)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罚款。
(3)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三十万元至四十万元罚款。
(4)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四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五、水域滩涂养殖证违法行为处罚:
处罚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
1、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并处三千元至六千元的罚款。
2、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并处六千元至八千元的罚款。
3、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并处八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使用不合格渔业投入品的行为
处罚幅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
1、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或者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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