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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2025年昌吉州水利系统公布第二批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5-11-05 12:14:02 来源:昌吉州水利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今年以来,昌吉州水利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兴水重要论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扎实开展了地下水专项整治、河湖安全保护等系列执法行动,有力有效查处了一批涉水违法案件,水利行业法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为全州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促进全州水行政执法效能,有效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从全州水事违法案件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案例:许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呼图壁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1日,呼图壁县水利局执法人员进行巡查时,发现呼图壁县某片区许某某农场内H-1293机井附近存在一眼非法井。经现场调查核实,是许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

呼图壁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许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定位取证等,并通知违法当事人许某某到呼图壁县水利局接受调查询问,许某某对违法行为予以承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呼图壁县水利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社会影响,合理裁量,经呼图壁县水利局集体讨论决定:1.责令当事人许某某封填非法机电井;2.责令许某某补缴2025年违法取水量水资源税24375元;3.对许某某处以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张某某私设旁通管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木垒县雀仁乡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8日,木垒县雀仁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某某乡某某村M163N号机电井巡查时,发现M163N号机电有绕过计量设施水表私自接了1条旁通管取水,经调查取证,此行为系张某某所为,张某某私自安装旁通管取水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

木垒县水利局赋权指导雀仁乡人民政府依法查处此案,木垒县雀仁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张某某私自安装旁通管非法取水的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拍照、定位取证等,并对违法当事人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张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木垒县雀仁乡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并对盗采水量进行核算。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社会影响,合理裁量,经木垒县雀仁乡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1.责令当事人张某某立即拆除旁通管,恢复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2.追缴水资源税720元;3.对张某某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刘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玛纳斯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5日,玛纳斯县水利局水政执法人员在某某镇某某滩巡查发现有两眼机电井(一眼pvc管井、一眼铁管井),经现场调查核实,该井原建设人员已故,刘某某在2024年至今种植期间使用两眼机电井用于灌溉,无任何审批手续。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

玛纳斯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刘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拍照、定位取证等,经查刘某某2024年在某某镇国有农用地承包地块使用非法井取用地下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玛纳斯县水利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在案件调查期间违法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玛纳斯县水利局集体讨论决定:1.责令当事人刘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填埋该2眼机电井;2.对刘某某处以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追缴水资源税25703元。

案例四:李某某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奇台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日,奇台县水利局执法人员接到运维公司巡检反馈,奇台县某镇李某某在0452#机电井破坏计量设施,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经现场调查,李某某2025年6月26日私自撬开0452#“井电双控”设备箱门,破坏计量设施内部设备,实施非法取水。造成2025年6月26日至2025年7月1日期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上传数据有异常、用电量与用水量不匹配。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

奇台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李某某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定位取证等,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到奇台县水利局接受调查询问,李某某对违法行为予以承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奇台县水利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奇台县水利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1.责令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恢复0452#机电井计量设施正常运行;2.对李某某处以20000元的行政罚款;3.补缴用水期间未计量的水资源税。

案例五:鲜某未经批准擅自采砂案

案件承办单位:阜康市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城关镇高速公路南侧水磨河东岸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有长50米,宽约3米,平均深度3米左右的采砂坑,经调查核实,鲜某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未办理相关采砂手续、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未缴纳管理费用,擅自实施了河道采砂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

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鲜某未经批准,擅自采砂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定位取证等,并通知违法当事人到阜康市水利局接受调查询问,鲜某对违法行为予以承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阜康市水利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鲜某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社会影响,合理裁量,经阜康市水利局集体讨论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恢复河道原状;2.对鲜某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

典型意义

以上案例中,一些违法当事人私设旁通管、破坏取水计量设施,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擅自采砂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下水取工程建成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等,涉水单位或个人都要严格遵守,不得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近年来,全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绕过取水计量设施私设旁通管取用地下水、破坏取水计量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擅自采砂等违法行为始终坚持严厉打击,拉紧法律法规这条“防线”,不断提升水资源监管能力,有效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昌吉州是全疆最缺水的三个地州之一,水资源总量特别是地下水资源量较少,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和耕地亩均水资源量位于全疆末位,防治过度开采地下水的形势异常严峻、迫在眉睫,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是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和水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的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