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水罚决字〔2023〕第4号
单位名称:新疆西部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迁
经调查,发现新疆西部生态牧业有限公司549号机电井私设暗管取水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拍照、摄像,证明新疆西部生态牧业有限公司549号机电井私设暗管取水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新疆西部生态牧业有限公司549号机电井私设暗管取水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新疆西部生态牧业有限公司549号机电井私设暗管取水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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