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水不罚决字〔2023〕第2号
单位名称:昌吉石汗阔勒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兵
经调查,昌吉石汗阔勒农牧有限责任公司571、572、575、577机电井井电双控计量设施被破坏为乌昌石汗阔勒牧场部分村民所为,但机电井所有单位昌吉石汗阔勒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管理职责,现场机电井未开井取水,现场对昌吉石汗阔勒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郭红兵、土地承包人白峰、村民批评教育,并下发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昌吉石汗阔勒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按要求及时整改恢复原状,督促昌吉石汗阔勒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今后加强机电井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上述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拍照、摄像,证明昌吉石汗阔勒农牧有限责任公司571、572、575、577机电井井电双控计量设施被破坏,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昌吉石汗阔勒农牧有限责任公司571、572、575、577机电井井电双控计量设施被破坏,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昌吉石汗阔勒农牧有限责任公司571、572、575、577机电井井电双控计量设施被破坏,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
昌吉石汗阔勒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但也具有不可推卸的失管漏管的责任,鉴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新《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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