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水罚决字〔2021〕第11号
被处罚人:丁*勇 性别:男
经调查,发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石油昆仑鑫泰燃气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中毁坏西延干渠头道坝钢架桥两侧渠堤、毁坏六户地排洪涵洞两侧、铺设天燃气管道横穿六户地排洪涵洞,影响西延干渠运行和危害西延干渠安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沙、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拍照、摄像,证明当事人在项目施工中毁坏西延干渠头道坝钢架桥两侧渠堤、毁坏六户地排洪涵洞两侧、铺设天燃气管道横穿六户地排洪涵洞,影响西延干渠运行和危害西延干渠安全的事实。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西延干渠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西延干渠头道坝钢架桥两侧渠堤深挖1.5米,宽0.8米,南边长2.5米,北边长1.5米的管沟;渠道南侧深挖1.5米,宽0.8米,长20米的管沟;渠道北侧深挖1.5米,宽0.8米,长约50米的管沟。在西延干渠六户地排洪涵洞两侧开挖深1.5米,宽0.8米,长各800米的管沟,此管沟均在渠道中心至界桩50米范围内。在西延干渠六户地排洪涵洞横穿铺设天燃气管道,PE管管径100毫米,长度30米,已完成焊接。影响西延干渠运行和危害西延干渠安全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西延干渠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西延干渠头道坝钢架桥两侧渠堤深挖1.5米,宽0.8米,南边长2.5米,北边长1.5米的管沟;渠道南侧深挖1.5米,宽0.8米,长20米的管沟;渠道北侧深挖1.5米,宽0.8米,长约50米的管沟。在西延干渠六户地排洪涵洞两侧开挖深1.5米,宽0.8米,长各800米的管沟,此管沟均在渠道中心至界桩50米范围内。在西延干渠六户地排洪涵洞横穿铺设天燃气管道,PE管管径100毫米,长度30米,已完成焊接。影响西延干渠运行和危害西延干渠安全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项目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项目编码:6579000000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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