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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昌吉州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0-11-19 18:32:1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昌州水罚决字〔2020〕1号


被处罚人:孟*录   性别:男

经调查,被处罚人于2020年6月11 日,在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孟*录农场拒不执行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高新农业发展局2020年3月19日下发的《关于下达2020年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各企业、农场地下水配水指标的通知》中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私自利用该农场467号机电井非法取水(水表计量水方数据57053.048方)的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规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三日内改正并恢复机电井井口封闭原状。2、处叁万元整(30000元)罚款。3、依法向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高新农业发展局补缴已使用的57053.048方水资源费。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农行昌吉开发区支行(进财政国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水利厅或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