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CJZ024/2019-000194 | 信息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10-18 |
文 号: | 昌州水罚决字〔2019〕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被处罚人:李*喜 性别:男
经调查,被处罚人于 2019年 8月9 日,在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李*喜农场461号机井机取水计量设施前私接旁通管、破坏井电双控控制箱,绕过控制器进行非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计量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擅自拆卸、更新、改装和损坏计量设施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计量设施原状。2、处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农行昌吉开发区支行(进财政国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水利厅或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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