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652300218CF001000 | 权限内对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处罚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取水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凿井工程承建单位未按核准的凿井方案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
企业、社会组织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取水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凿井工程承建单位未按核准的凿井方案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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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52300218CF00200 | 权限内对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擅自在地下水超采区,未按调整的计划开采量、井点布局、开采层位开采的处罚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未按调整的计划开采量、井点布局、开采层位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禁采区原有取水工程不执行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企业、社会组织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未按调整的计划开采量、井点布局、开采层位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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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52300218CF00300 | 权限内对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处罚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禁采区原有取水工程不执行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企业、社会组织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禁采区原有取水工程不执行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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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652300218CF00400 | 权限内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行为的处罚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新水厅〔2004〕89号,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二)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三)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河道采砂管理费;(四)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作为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违反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
企业、社会组织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新水厅〔2004〕89号,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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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52300218CF00501 | 权限内对违反河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弃置阻碍行洪的固体废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作物的(堤防防护林除外)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视违法损害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弃置阻碍行洪的固体废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作物的(堤防防护林除外)。 |
企业、社会组织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视违法损害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弃置阻碍行洪的固体废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作物的(堤防防护林除外)。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 | 652300218CF00502 | 权限内对违反河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挖坑、开渠、打井、爆破、钻探、坟葬、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视违法损害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挖坑、开渠、打井、爆破、钻探、坟葬、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企业、社会组织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视违法损害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挖坑、开渠、打井、爆破、钻探、坟葬、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 | 652300218CF00503 | 权限内对违反河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视违法损害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
企业、社会组织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视违法损害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 | 652300218CF00504 | 权限内对违反河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视违法损害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企业、社会组织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视违法损害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 | 652300218CF00505 | 权限内对违反河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其他设施的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视违法损害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其他设施的。 |
企业、社会组织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视违法损害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其他设施的。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 | 652300218CF00506 | 权限内对违反河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国家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视违法损害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其他设施的。 |
企业、社会组织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视违法损害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其他设施的。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 | 652300218CF00600 | 权限内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社会组织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第48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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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652300218CF00700 | 权限内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社会组织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5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第49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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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652300218CF00800 | 权限内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企业、社会组织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第51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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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652300218CF00900 | 权限内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社会组织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2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第52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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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652300218CF01001 | 权限内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 | 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企业、社会组织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第5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 | 652300218CF01002 | 权限内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 | 2.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企业、社会组织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第5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 | 652300218CF01003 | 权限内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 |
3.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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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第5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 | 652300218CF01100 | 权限内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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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第54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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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652300218CF01200 | 权限内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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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第55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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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652300218CF01300 | 权限内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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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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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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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652300218CF01400 | 权限内对违法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渔政管理科 | 向社会公开 | 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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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652300218CF01500 | 权限内对违法使用不合格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渔业投入品行为的处罚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及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渔政管理科 | 向社会公开 | 0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及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昌吉州水利局 |
(一)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三)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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