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自治区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水规〔2023〕3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印发自治区小水电分类整改综合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水厅〔2023〕216号)要求,昌吉州水利局组织各县(市)水利局、流域管理处开展小水电分类整改综合评估工作。各县(市)水利局、呼河流域管理处分别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小水电站开展分类整改综合评估,编制完成小水电分类整改综合评估报告,经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初审,并修改完成后上报昌吉州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协调小组。2024年1月16日,昌吉州水利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及有关专家召开小水电站分类整改综合评估报告技术审查会,会议按照“保留类、整改类、退出类”的评估原则,形成了一致的审查意见,现将评估报告分类结果予以公示如下:
吉木萨尔县木塔寺水电站和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南沟水电站由于特殊情况未完成分类评估工作。木塔寺水电站和南沟水电站在分类评估工作完成之前不得运行。
同意昌吉州域内的26座小水电站纳入分类整改综合评估范围,其中保留类水电站0座,整改类水电站22座,退出类水电站4座。
评估意见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起始时间为:2024年2月7日。本公示发布后,小水电站业主、社会各界人士对分类评估意见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署名)向昌吉州小水电分类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客观公正反映。
联系人:郭景阳
电话:13039411683
附表:关于《昌吉州小水电分类整改综合评估报告》评估意见的公示.pdf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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