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4/2021-000007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1-04-2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2021年昌吉州全面实施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及考核细则 |
2021年,自治区河湖长制工作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适应新发展阶段,树立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提出的“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各方力量,在深入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全面完成河湖三年整治行动任务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河湖长履职尽责。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履职尽责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各级河湖长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压实各级河湖长和各级属地责任,逐级传导压力,分级落实任务;形成河湖长年初安排部署工作、年中督导落实、年底总结评估、奖优罚劣的闭环工作模式。(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兵团师负责,各级河湖长和河湖长制办公室落实)
二、深入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实自治区总河(湖)长第3号令,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持续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完善水资源监测体系,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规范取用水行为,整治水资源管理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各行业节约用水,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地下水水位双控制,全面推进地下水“井电双控”,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利厅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配合,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兵团师落实)
三、扎实开展示范河湖建设。按照《自治区示范河湖建设指导意见》,各地(州、市)要认真选取1-2个河湖,编制示范河湖建设实施方案,以建设健康河湖、幸福河湖为目标,深入落实河湖长制,健全河湖管护机制,整合各方面项目与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对河湖进行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加快建设一批“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示范河湖,为我区河湖管理保护提供样板。(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兵团师落实)
四、加强水污染防治。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保好水”“治差水”,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印发实施《自治区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承载能力评价,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水功能区监测监管,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生态环境厅牵头,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配合,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兵团师落实)
五、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湖“清四乱”。压实各级河湖长的巡河巡湖责任,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坚持“遏增量、清存量、防反弹”,持续开展河湖“四乱”问题排查,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治任务、整治责任、整治时限,确保“四乱”问题年内动态清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河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重拳整治非法排污、非法采砂、河道设障、非法建设、围垦河道、破坏河湖湿地、侵占水域岸线等突出问题,防止“四乱”问题反弹。(各级河湖长负责,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兵团师落实)
六、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完成无人区以外规模以上154条河流、31个湖泊和规模以下458条河流、11个湖泊的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完善矢量数据,将划界成果纳入水利“一张图”,积极推进河湖管理范围确权和河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年底前完成无人区以外重点河湖的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将规划成果纳入水利“一张图”。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以县(市、区)、兵团团场为单位,年底前完成已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界桩埋设。加大对河湖水域岸线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整治。(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牵头,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兵团师落实)
七、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河道采砂规划,采砂规划未经有关政府审批的河道一律禁采;有采砂活动的河流,要制定年度采砂计划,明确年度采砂位置和采砂总量控制要求等,规范河道采砂管理;要严格采砂许可,明确采砂位置、采砂范围、年度采砂总量、开采控制高程、作业方式、弃料处置等内容;要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采砂许可要求落实到位,保护河道环境,维护河道防洪安全。(水利厅牵头,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配合,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兵团师落实)
八、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的管理。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涉河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突出加强涉河湖交通项目管理,维护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维护河湖空间完整、功能完好、生态安全;切实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实施监管,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加大巡查检查执法力度。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有关许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水利厅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兵团师落实)
九、加强生态水量调度与管理。完成自治区重点河流的生态流量水量、重要湖泊的最低生态水位确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河流生态水量调度,制定生态水量调度方案,协调经济取用水与生态下泄水量,强化下泄生态水量监督落实,推动落实重点河流主要控制断面的下泄生态水量要求;全面加强河道生态基流保障工作,突出抓好山区水电站引用水后的河道生态基流的保障,开展水电站审批的生态基流要求调查,加强生态基流下泄监管;加强塔里木河、额尔齐斯河、柴窝堡湖、艾西曼湖等重点河流湖泊的生态输水补水工作,保护修复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水利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兵团师落实)
十、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力度,维护河湖生物多样性,在我区重点河流湖泊持续开展增殖放流;严格渔政执法,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持续减少农药化肥残留进入河湖水域;强化养殖污染治理,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能源化和肥料化为主要方向,积极扶持第三方处理机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以村(户)为单位“建池截污,集中收运,种养结合,粪肥还田”。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农村“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接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深入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规范处置农村固体废弃物,严格控制农村厕所粪污、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对水体污染。(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水利厅配合,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兵团师落实)
十一、加强河湖湿地保护修复。加强河湖湿地保护与修复、退耕(牧)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在22处国家湿地公园和1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科学有序开展湿地保育、湿地修复、科学监测、科研监测、科普宣传、资源调查等工作。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监督,严格湿地用途管控。加快推动湿地小区建设。持续开展塔里木河流域胡杨林拯救行动。(林业和草原局牵头,水利厅、生态环境厅配合,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兵团师落实)
十二、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落实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持续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加大生活污水再生利用,巩固地级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兵团师落实)
十三、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建立宣传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各地取得的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讲好河湖长制案例、故事、人物,增强河湖长制宣传的感染力与吸引力,提高河湖长制公众知晓度,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河湖保护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河湖、爱护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水利厅配合,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兵团师落实)
十四、加强督导落实和考核。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级河湖长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河湖长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河湖管理保护成效等开展督导检查。对河湖长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突出问题久拖不解决等情况,上级河湖长、有关河湖长制办公室要采取约谈、发送提示函、警示通报等措施,督导落实;进一步健全考核奖惩机制,严格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地方、有关党政领导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水利厅牵头,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配合,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兵团师落实)
十五、强化工作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强资金支持,各地要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河湖管理保护经费,支持示范河湖建设。要加强河湖水资源、取用水、生态下泄水量监测体系建设,推进运用卫星遥感、远程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河湖监管。要加强巡河护河队伍建设,发挥好志愿者、社会公益机构作用。加强对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治理保护河湖的履职能力。加强部门间、地方与兵团联合执法,加强河湖日常巡查监管,严厉查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水利厅、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配合,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兵团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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