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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3 16:09:3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4/2017-000268 信息分类: 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昌吉州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7-10-13
文  号: 昌州河长办〔2017〕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自治州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自治州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已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吉州全面实施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12

附件:

自治州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流湖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自治州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报送遵循的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各县市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州河长制办公室,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二)专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或联络人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州河长制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审核。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州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专报信息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州党委、政府和州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工作信息,包括:

1.贯彻落实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

2.州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批办事项;

3.河流湖库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流域、跨县市、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反映县市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流湖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7.其它专报事项。

第三条 建立政务信息简报制度

(一)信息简报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县市应积极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州河长制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简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县市应及早报送,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州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审核、编辑后,刊登在州河长制简报、微信公共平台上。

(三)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2.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河流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县市、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四条 建立州级河长制信息平台。

(一)建立州级河长制信息平台,利用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二)州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州级河长制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对外发布。

(三)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五条 州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各责任单位和县市信息采用情况。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信息报送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