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4/2017-000165 | 信息分类: | 水利、水务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7-07-10 |
| 文 号: | 昌州水字〔2017〕14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州水利局餐厅用餐(接待)管理办法 | ||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餐厅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区州党委十项规定,提高接待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增加公务接待的透明度,本着既要勤俭节约,又要确保工作开展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原则
餐厅用餐必须遵循“有利工作、热情周到、务实节俭”的原则和“归口列支、统一管理、总额控制”的要求,严禁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坚决杜绝超标准接待和利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接待等行为。
二、用餐要求
(一)时间:早餐9:00--10:00 开餐
午餐1:40--2:30 开餐
(二)用餐标准
早餐每人每餐5元(补贴2元);午餐每人每餐11元(补贴6元)。补贴仅限本单位(水管总站、水资源管理中心、重建中心)在职人员。
(三)用餐形式
因工作需要,公务接待安排工作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确需桌餐的可安排桌餐。
(四)陪餐安排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用餐地点
公务用餐原则上在餐厅安排,如确因接待需要,可安排在外,但需提前报主要领导同意。
(六)其他要求
1、公务接待用餐一律不准饮酒;
2、自助餐严禁外带,严禁铺张浪费;
3、严禁带入宠物进入餐厅;
4、家属(配偶、子女及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及离退休人员就餐卡(实名制卡)只限本人使用;
三、用餐申请及审批
公务接待用餐严格实行申请和审批制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一)用餐申请
各科室经办人根据工作实际和接待需要,填写《公务接待用餐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后报送办公室。接待对象及人数、用餐类型、陪餐人数等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申请单》不予受理。
(二)用餐审批
各科室接待用餐由科室负责人批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可安排用餐。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安排的,由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安排,但事后需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四、用餐费用报销
(一)《申请单》存放在办公室,各科室经办人根据需要填写并按程序办理,费用由规计科统一结算。一般当月结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报销:
1、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先行安排用餐;
2、超出《申请单》填写的;
3、超过3个月结算期限;
4、其它违反用餐管理办法的情况。
五、监督和检查
管理委员会定期会同办公室、规计科、对公务接待和各科室业务接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将严肃追究和处理。
六、附 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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