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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8-26 19:10:1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4/2016-000046 信息分类: 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昌吉州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6-08-26
文  号: 昌州水字〔2016〕16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深化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水利局、水管总站,各流域管理处: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深化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意见。

一、改革目标

力争到2020年,以“产权到位、权责明确、保障经费、管用得当、持续发展”为目标,有效运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激励政策,在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实施方式、产权制度改革和运行管护模式上取得突破,根本性扭转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缺位、建管责任缺失、管护投入缺乏的局面,破解农村水利“最后一公里”难题,建立符合州情、水情、工情实际及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推动我州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小型水库、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节水首部、塘坝、泵站、机电井、渠道及附属建筑物等)。农业经营者自建自管自用、产权清晰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改革范围。

三、改革内容

(一)建设管理改革。明确建设主体,推行相对集中与农民自治相结合的建设管理模式。县级水利部门负责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采取集中“打捆”组建项目法人管理;乡镇及村负责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乡镇水管单位、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受益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决策、实施、监管作用。有条件县市可推广村民质量监督员制度,切实规范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民主程序、实施方式、监管形式等,不断完善“一事一议”、“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建设管理模式。

(二)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昌吉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昌州水字〔2015〕70号)要求,理清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属,明确建设和管护的权责。在水利普查基础上结合农村综合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到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各县(市)应根据本地实情和工程类别制定有关程序和办法,明确产权主体的相关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向已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产权确权发证和移交工作应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开展。

(三)运行管护模式创新。各县(市)要围绕“三有五落实”创新管护模式。即有工程产权证、有管护协议和考核制度、有管护规章和信息档案,落实产权所有者、落实管护经费、落实管理组织及责任人、落实安全运行制度、落实考核监督机制。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补助。各县市要按照“五个一点”的要求,统筹使用好中央小型农田水利维修养护项目资金、县级小农水财政预算资金、县级收取的资源水价、末级渠系维护费和农民“一事一议”政策,探索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服务,发挥基层水管单位以及社会专业组织的作用,推行“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的区域化、专业化集中管理模式,鼓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社会专业组织实行物业化管理。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县(市)要在县(市)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水利部门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小型水利工程调查摸底及维修养护经费测算等基础性工作,认真做好小型水利工程调查统计。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完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并对相关工作作出明确要求。对已建小型水利工程,要在改革目标时段内有计划地逐年逐批实施改革。对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在建设前明确建后管护“三有五落实”措施。县(市)水利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改革;乡镇及村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及村具体实施改革。要明确“以奖代补”经费来源、奖补范围、条件和对象,以及“以奖代补”补助标准和实施程序。各县市上年度收取的资源水价的25%和末级渠系维护费的60%要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奖励补助。各县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管理办法》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试点,稳步实施。各县(市)要按照州党委《2016年重点改革任务清单》的要求,建立改革清单,在做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上,把“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作为2016年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选择若干个乡镇或不少于3种类型的小型水利工程开展管护模式和机制先行先试。试点乡镇和试点工程应具有典型代表且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试点工作要涵盖工程建设实施方式、产权制度改革、创新运行管护模式等方面内容,试点工程应兼顾不同类型及特点。各县(市)确定的试点乡镇和工程名单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送州水管总站(500管理局)。

(三)分级验收,整体推进。各县(市)根据批复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规范有序地深入推进改革工作,要在试点基础上,边试边推,及时总结经验,加大推广力度,争取到2017年改革覆盖面达到50%,到2019年基本覆盖全州县域内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到2020年全面实现改革目标。州水利局负责组织考核评估及抽查验收工作,原则上按“乡镇自验、县级审验、州级抽验”程序开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要把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协调机构,主要领导参加部署,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方案,明确年度计划、组织方式以及各部门职责。要积极与财政、发改及相关部门和乡镇沟通协调,通力合作,着力研究解决改革中重点、难点问题。要按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和责任人,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反映改革进展、成效及问题,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为政府当好参谋。

(二)严格监管,加强考核。对改革进程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防控改革风险,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州水利局牵头对改革工作开展“一年一检查,一年一评估”,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纳入水利工作目标考核,对进展滞缓的县予以通报,对行动迅速成效显著的县予以表彰奖励。各县(市)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工作年度进展实绩与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的年度水利“天山杯”考核以及相关水利资金安排挂钩。

(三)掌握动态,加强宣传。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各县(市)要落实专人负责,对照改革任务、时间节点,及时报送改革进展情况和动态信息。要及时挖掘先进典型,总结成功经验,通过有效方式进行专题报道和推广。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工作简报等媒介,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推动改革深入开展。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