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26/2016-000149 | 信息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6-07-07 |
文 号: | 昌州水字〔2016〕12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落实2016年自治区渔业项目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水利局、州水管总站:
2016年,昌吉州申请自治区渔业项目资金200万元。为切实高标准抓好项目实施工作,根据自治区水产局《关于加强渔业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自治区渔业发展资金管理的通知》(新财农〔2016〕44号)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依据批复内容实施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批复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
二、落实项目建设“四制”要求。建设项目要参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四项制度。6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送自治区水产局统一审核,6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由各地州自行组织审核。项目土建等工程建设要具有工程合同,验收等资料,项目完工后要编制决算说明,并自觉接受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项目实行专帐核算,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白条入账、大额现金支出,项目资金使用发票须与批复项目单位名称一致,会计核算资料要规范、齐全、有效。
四、规范项目验收程序。项目建设完成经县市初验合格后,须于8月初提出申请,由州水利局会同财政部门约请自治区对口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可研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施工前后对比图片或视频资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档案,同时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实施渔政执法装备建设项目的单位须提交项目工作总结及设备采购协议、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六、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渔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全程指导、督促项目单位高标准如期实施完成项目工作。因项目县市、单位不能按照方案要求实施项目,导致未能享受项目补助、责任自负;如由此影响自治区对昌吉州今后渔业项目的安排,将追究项目县市渔业管理部门责任,今后将停止对该项目单位一切项目安排。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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