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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水利建设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4 12:01:0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6/2016-000032 信息分类: 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6-02-24
文  号: 昌州水字〔2016〕3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加强对水利建设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通知

各县(市)水利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发展局、局直属各单位、农发行昌吉州分行各分支机构:

为切实推进水利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根据《水利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对水利建设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意见》(水财务〔2013〕27号)和《水利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用好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支持水利建设的通知》(水财务〔2015〕539号)文件精神,经州水利局和农发行昌吉州分行研究决定,将落实政策性金融支持自治州水利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支持水利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水利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是我州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十三五”期间,我州水利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建设资金缺口很大,各级水利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认真研究水利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对水利建设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意见》,转变思想,把政策性银行支持水利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任务,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增强水利投资保障能力,在水利建设中用好用足政策性信贷资金,加快水利建设步伐。

二、明析贷款范围,研究融资模式,建立水利建设贷款项目库。

按照水利部、农发行《全面支持水利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农业发展银行的水利建设贷款覆盖水利项目的全部领域,各县市水利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发展局、州水利管理总站、呼河流域管理处要加强与当地农发行的沟通协调,主动做好衔接工作。要积极配合农发行建立本地区(部门)有贷款需求的项目库(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才具备使用农发行抵押补充贷款资金的资格),并根据项目情况研究运用多种融资模式支持水利建设。水利建设贷款项目库清单于3月底前分别报州水利局和农发行昌吉州分行。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州水利建设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范围包括:重大水利工程、江河治理、枢纽水源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建设、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海堤建设、中小河流治理、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设施、灌区建设与节水改造、高效节水灌溉、水土保持、农村水电、合同节水,以及水生态文明、国土江河综合治理、海绵城市等项目中的水利工程建设。

贷款期限和利率:贷款期限一般在10-20年,最长可达30年。农发行昌吉州分行执行人民银行抵押补充贷款(PSL)利率,远低于市场利率,较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低15%以上,从而有效降低项目融资成本。

三、建立州水利建设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推动水利建设贷款工作。

为充分发挥农发行开发性金融支持水利建设效用,自治州水利局与农发行昌吉州分行发挥各自优势,建立水利贷款合作机制,成立州水利建设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合力推进水利建设工作。

组 长:杨有曾 州水利局局长

副组长:魏申昌 农发行昌吉州分行副行长

阚兴华 州水利局副局长

成 员:陈玉军 州水管总站(500建管局)站长

彭彦武 呼图壁河流域管理处处长

吴建设 州水利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

冯 莉 州水利局规计科科长

袁保江 农发行昌吉州分行客户服务部高级主管

刘玉江 农发行昌吉州分行客户服务部高级副主管

水利建设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州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水利建设贷款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协调重要事项。

(二)组织县市(园区)研究制定本地区(部门)水利建设贷款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组织对各县市(园区)贷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州水利建设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州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阚兴华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冯莉、袁保江兼任。工作人员由自治州水利局、农发行昌吉州分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处理协调小组日常事务,综合协调水利建设贷款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四、加强监管,规范水利建设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请各县市水利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发展局、州水利管理总站、呼河流域管理处要严格按照金融监管制度和农发行信贷管理要求,做好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工作,督促借款主体落实贷款条件,按工程进度使用贷款,加快资金使用,避免资金滞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