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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 2022-03-07 15:45:2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地人民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和治超各成员单位监管职责,强化对治超工作成员单位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各州、市(地)、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治超管理工作,纳入地人民政府的考核体系中。

    第四条 考核工作按照统一领导、政府主抓、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自治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自治区治超检查考核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治超办具体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各州、市(地)治超工作,自治区治超办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自治区第207号主席令)规定工作职责,结合各州、市(地)年度治超重点工作任务具体量化,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标准》(见附表,以下简称《考核标准》),州、市(地)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七条 考核实行自查与检查的方式进行。治超工作进行考核的主要对象为各州、市(地)人民政府和负有治超职责监管部门。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平时考核结合当年督导检查工作一并进行,年终考核于年底进行

平时考核

由自治区治超办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明查与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区、相关成员单位治超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作为考核评定依据。

(二)年终考核

由自治区治超办成立若干考核组组织考核,按照《考核标准》对各州、市(地)人民政府和治超成员单位全年治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依据年度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要点动态(或每年)修订。

 年终考核分为单位自查自评、工作考核和结果评定三项内容。

(一)自查自评

各州、市(地)人民政府治超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年度治超工作总结报告,于年底考核之前报送自治区治超办。

工作考核

1.听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治超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意见

    2.查资料考核组查阅被考核单位在开展治超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基础资料台帐等。

    3.看实效考核组结合平时考核结果及暗访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对被考核地区、单位治超工作完成效果进行科学、公平、公正评价。  

结果评定

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按平时考核占40%年终考核占60%的比例,对被考核单位年度治超工作进行综合量化评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治超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条 考核结果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单位。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 根据考核结果,自治区治超领导小组优秀地区予以全区通报表扬和嘉奖

第十二条根据考核结果,自治区治超领导小组对治超工作不力不履职尽责任务完成质量较低的各州、市(地)人民政府和治超成员单位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出书面检查

第十 对发生超限超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地区,由自治区治超领导小组进行约谈追究州、市(地)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自治区治超办负责对各州、市(地)治超办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

第十 各州、市(地)治超办要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

    第十 自治区治超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并在本系统内自行组织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标准.xlsx

链接地址http://jtyst.xinjiang.gov.cn/xjjtysj/zcfg/202203/d5c351b356e04701ad0ee23ff1d7240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