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于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公示
案例一
案件类型:昌吉市某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8日,昌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某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的重型自卸货车本应在2024年3月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实际是在2024年4月7日进行的综合性能检测。
【处罚及依据】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0条的规定,其违法程度为轻微,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二
案件类型:玛纳斯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9日,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玛纳斯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新BXXXX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擅自拉运农夫山泉公司职工。玛纳斯县执法人员随即在农夫山泉公司门口发现被举报车辆新BXXXX,玛纳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但该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从玛纳斯县峰景苑小区拉运农夫山泉职工至农夫山泉厂区。
【处罚及依据】
玛纳斯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程度属于轻微,给予免于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
办公时间及地点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10:00-19:3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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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负 责 人:李瑒
联系方式:0994-233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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