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交通运输综合部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
昌吉州交通运输综合部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 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 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 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1 | 新昌州交执运政[2024]0008号 | 新疆鲁商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新疆鲁商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2024年03月05日准东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向执法大队移交了查扣的葫芦岛市金钱柜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辽PD44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牵引的辽宁兄弟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辽D0495超重型低平板挂车违法行为抄告函。当日经执法人员对辽D0495超重型低平板挂车现场勘验和对驾驶人员进行询问发现:2024年03月04日辽宁兄弟大件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王宇驾驶葫芦岛市金钱柜运输有限公司辽PD44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宁兄弟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辽D0495超重型低平板挂车在新疆鲁商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准东将军庙惠众铁路站台旁200米左右的煤场装载煤炭,装载完毕后车货总质量共计164.9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吨。执法人员依法于2024年03月05日对车辆和驾驶员制作了《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于2024年03月07日进行补充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于2024年03月06日依法对新疆鲁商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汤建刚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该企业于2024年03月04日为辽PD44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D0495超重型低平板挂车超标准装载货物煤炭。于2024年03月08日进行补充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新疆鲁商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昌吉州交通运输局 | 2024.04.15 | 205.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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