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及证据:昌吉州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质量执法监督人员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5月20日对本项目进行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新疆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S327线北山煤窑至将军庙至五彩湾公路改扩建项目总监办未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 G10-20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本项目唯一一座有桩基的桥梁桩基关键项目“桩身完整性”进行抽检,目前桥梁已完工,桩基已隐蔽,属于监理单位严重失职,不可挽救行为。不符合《监理规范》关键项目抽检率为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的要求。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G10-2016)第5施工阶段监理5.2.3.2对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抽检频率应不低于规定施工检验频率的20%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验收时未实施现场影像记录或者对不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行昌吉建国路支行,账号为300480092900001984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无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1年 6月8日
上一篇: 昌吉州交通运输行政...
下一篇: 关于2024年度“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