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州巡游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融合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州交规〔2024〕2号)
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等文件精神,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州工信局、州市监局、州商务局、州数发局等部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昌吉州巡游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吉州交通运输局 昌吉州公安局
昌吉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昌吉州商务局 昌吉州数字化发展局
2024年12月30日
昌吉州巡游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网融合是指为巡游出租汽车开通网约功能,巡网融合车辆是指在网络平台开展预约服务的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网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巡网融合业务的企业及车辆。
第四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巡网出租汽车发展,同时,鼓励条件成熟的县市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试点工作。
第五条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巡网融合管理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网融合事前、事中服务管理以及巡网融合事后监管工作。
第六条 昌吉州辖区内从事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应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所有条件。
第二章 网络平台公司
第七条 鼓励从事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在昌吉州辖区内成立分支机构,加强对从业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条 网络平台公司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立安全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设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配备机构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从事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巡网融合服务经营报备表”以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已报备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应当回执文件中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第十一条 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平台提供巡网融合运营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巡网融合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州域内正常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均可以接入巡网融合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巡网融合营运服务的车辆,应当由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具备调度管理、车辆定位、动态监控、应急报警等功能装置的安装证明及接入平台的证明。
第十五条 州域内注册且在岗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均可以从事巡网融合运输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从事巡网融合运输服务工作的驾驶员, 应当由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主动向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四章 巡网融合运营行为
第十七条 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获得批准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不得将我州巡网融合运营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二)建立24小时的线上投诉机制和线下投诉电话,并需对外公布;
(三)处理线上订单产生的所有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四)按照要求报送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相关资料;
(五)建立完善的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并向乘客公开,保障乘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将符合提供巡网融合运输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的信息接入平台,定期清退不符合提供巡网融合运输服务条件的车辆及驾驶员;
(七)按照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员的信用考核结果,在平台上同步设置信用标识,并将信用考核结果与平台派单率直接挂钩,实施信用奖惩。对于信用良好的驾驶员,设计醒目诚信标识,并进行优先派单,提高派单比例;对于信用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设计失信警示标识,降低对其派单比例;
(八)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驾驶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九)合理确定线上订单抽成比例,线上订单因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乘客受到损害的,平台必须积极履行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鼓励巡网融合服务平台优先对服务质量好,无违规行为的车辆进行派单。违规行为指存在被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投诉记录或被检查发现的违规记录。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汇总车辆的违规行为向平台公司进行推送。
第十九条 提供巡网融合运输服务的车辆运营时,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条 提供巡网融合运输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五章 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计费方式由乘客进行选择,鼓励网约订单使用平台定价(即市场调节价),线上结算。
第二十三条 通过网络预约方式乘车的,使用平台定价(即市场调节价)方式计费,不视为不使用计价器。通过巡游方式乘车的,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
第二十四条 乘客通过巡游方式使用计价器打表计价的,巡网融合经营的平台不允许对相应的订单进行抽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提供巡网融合运营服务的平台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对提供巡网融合运输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及营运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昌吉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
办公时间及地点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10:00-19:30(冬季)
工作地点:昌吉市健康西路113号人防大厦6楼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负 责 人:李瑒
联系方式:0994-233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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