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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30 10:53:22 来源: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程序规定》系对1999年2月3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修订,施行后,1999年规定同时废止。《程序规定》主要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执法实际,对执法程序进行了较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中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保障及复核

  第十三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 

  3.普通程序中关于立案前核查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 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五条第四款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4.普通程序中各项法定程序的明确

  第十五条第二款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第一款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一 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制作书面复核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5.关于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细化规定

  1、陈述申辩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2、听证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

  3、事项告知程序中对陈述、申辩、听证权的告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的印章。

  7.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结案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终结执行的;

  (三)因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情形,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